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乙○○戊○○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秋瑩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被告壬○○
己○○寅○○丁○○龍騰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代表人 陳玟伶 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庚○○律師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丑○○被告癸○○○○工業代表人丁○○被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四一代表人壬○○被告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金益 被告丙○○○○包工業代表人戊○○被告泥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春松 被告子○○○○工業代表人寅○○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四○號、第一八七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丑○○等十七人均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提起上訴,未具任何理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等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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