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東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蔣東庭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孔偲齊 、 黃冠博 、莊俊雄、 王惠世 、 黃木春 、 童彩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