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朝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1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3,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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