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夢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夢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夢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夢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8日│99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0號│字第308號│偵字第3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交訴字第10│100年度交訴字第││││339號│號│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8月23日│100年8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交訴字第10│100年度交訴字第││判決││339號│號│10號││├────┼────────┼─────────┼────────┤││判決│100年4月11日│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38號│字第2728號(與附表│執字第2728號(與││││編號3所示之刑曾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