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旺城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最末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最末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顯屬誤載,而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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