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智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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