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博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