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6年度雄簡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博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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