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執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78號債權人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全子瑞訴訟代理人葉智幄律師債務人 顏家奎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之每月薪資債權,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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