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柯智中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未待查明,故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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