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40號聲請人 何羽蓁 即債務人號5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是否曾擔任傑德企業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負責人?若有,應補正該營利││事業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聲請人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已屆租賃期,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