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張蕙貞 被告 吳溪泉
吳立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3;同段30-5地號土地、面積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3(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同段3558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
2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人,且對被告吳溪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原告訴請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系爭房地地,因系爭建物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4,50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系爭土地之現值則為1,589,08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5,895元/㎡×224㎡×383/10000=994,286元;公告現值115,895元/㎡×134㎡×383/10000=594,796元,994,286元+594,796元=1,589,
0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即系爭房地之現值合計為2,503,582元(計算式:914,500元+1,589,082元=2,503,582元),故依上開說明,本件即應以上揭原告主張其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即1,251,791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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