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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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林冠宏 (原名 林芝永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
一、聲請人陳明於民國96年3月間工作受傷,僅提出財團法人蘭陽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據,惟聲請人仍應提出因該次受傷治療期間之完整病歷資料。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該次傷癒後,為何未繼續工作而致毀諾?若有其他相關資料,並應提出。
二、聲請人陳明其父親即 林鑑鏘 於102年間中風,並提出林鑑鏘之身心障礙證明為據,惟聲請人仍應提出由合格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治療紀錄、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聲請人並應說明林鑑鏘於安養中心所生之費用分攤情形,若有其他相關資料,並應提出。
三、聲請人陳明現任職水泥工作,惟應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四、聲請人應另提出本人、父母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含換摺之前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五、聲請人應提供以聲請人本人、父母及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六、聲請人雖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惟仍應說明聲請人全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是否有領取其他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若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應提供本人、父母及子女歷年全部國民年金保險(若有)、聲請人父母及子女歷年全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八、聲請人應說明本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明現有收入每月約28,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約25,678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2,322元,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