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98號異議人 曹啓明 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姜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姜玗君之住所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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