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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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中選任辯護人葉宏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