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碧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33、1882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碧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謝碧宗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共2罪)、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共6罪)、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共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0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案件於民國97年3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1年8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以103年度易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7月;以102年度易字第54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供己花用殆盡。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 林錫泉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碧宗坦承不諱,附表編號1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陳文隆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附表編號2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王永樑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附表編號3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王國輝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附表編號4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林鴻麟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此外,並有涉案車輛行經路線圖、監視器擷取畫面可資佐證。附表編號5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游姵筠 證述情節相符;附表編號6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林安裕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此外,並有竊嫌行經路線圖、監視器擷取畫面可資佐證。附表編號7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錫泉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即為已足,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最高法院79年臺上第5253號判例、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用以行竊之一字型螺絲起子雖未扣案,惟日常生活所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皆為金屬製品,質地屬堅硬,客觀上足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疑。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4、5所為三罪,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2、3、6、7所為四罪,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七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就附表編號1、4、5所為三罪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四肢健全,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所需,反以竊盜手段數度侵害他人財產權,附表編號1、4、5所為三罪幸未得手,且攜帶凶器竊盜存有潛在性之危險,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害人陳文隆、王永樑、王國輝、林鴻麟、游姵筠、林安裕均表示不予追究之意,希望被告改過自新,暨被告自陳之前職業為工地臨時工,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未婚,家中有母親需其扶養,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並未扣案,被告供稱業已丟棄,且係得沒收而非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竊物品│犯罪手法│宣告刑│├──┼───┼────┼────┼────┼──────┼─────┤│1│陳文隆│102年11│宜蘭縣冬│未竊得財│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月27日凌│山鄉○○│物│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晨2時許│路00巷口││人所有車牌號│未遂罪,累│││││前之路邊││碼00-0000號│犯,處有期│││││││汽車門鎖後行│徒刑柒月。│││││││竊。││││││││││├──┼───┼────┼────┼────┼──────┼─────┤│2│王永樑│同上│宜蘭縣冬│現金4百│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山鄉○○│元│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路00號前││人所有車牌號│罪,累犯,│││││之路旁││碼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汽車門鎖後行│捌月。│││││││竊。││├──┼───┼────┼────┼────┼──────┼─────┤│3│王國輝│同上│宜蘭縣冬│現金2百│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山鄉○○│元│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路00號前││人所有車牌號│罪,累犯,│││││之路旁││碼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汽車門鎖後行│捌月。│││││││竊。││├──┼───┼────┼────┼────┼──────┼─────┤│4│林鴻麟│同上│宜蘭縣冬│未竊得財│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山鄉冬山│物│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路20號前││人所有車牌號│未遂罪,累│││││之路旁││碼00-0000號│犯,處有期│││││││汽車門鎖後行│徒刑柒月。│││││││竊。││├──┼───┼────┼────┼────┼──────┼─────┤│5│游姵筠│103年2月│宜蘭縣冬│未竊得財│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17日凌晨│山鄉○○│物│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1時32分│路0段000││人所有車牌號│未遂罪,累││││許│號前之路││碼0000-00號│犯,處有期│││││旁││汽車門鎖後行│徒刑柒月。│││││││竊。││├──┼───┼────┼────┼────┼──────┼─────┤│6│林安裕│103年2月│宜蘭縣冬│現金1千│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17日凌晨│山鄉○○│元│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1時38分│路000號││人所有車牌號│罪,累犯,││││許│前││碼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汽車門鎖後行│捌月。│││││││竊。││├──┼───┼────┼────┼────┼──────┼─────┤│7│林錫泉│103年2月│宜蘭縣羅│現金1百│持螺絲起子一│謝碧宗犯攜││││24日凌晨│東鎮○○│元│支,破壞被害│帶兇器竊盜││││0時57分│路0段││人所有車牌號│罪,累犯,││││許│000號前││碼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汽車門鎖後行│捌月。│││││││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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