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丁○○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玖佰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叁拾玖點叁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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