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瑋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4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瑋欽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4年及101年1月、8月間已有3次犯公共
危險(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
罪紀錄,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及經本院判處拘役55日及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猶不
知警惕,一再觸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全無因法律制裁後
而有誠心悔過之意,且其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83
mg/L,其一再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潛藏重大危險,漠視其
他用路人之權益,惡性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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