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林煜樺
訴訟代理人 張文章
被 告 陳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
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
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具狀查
報本件地上權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741元,依前揭規定,應以其十五倍即56,115元為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武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