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季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北建
簡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