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26號
原 告 王育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大倉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