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奕廷林麗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7,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8萬3,06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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