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422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