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422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