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筆貸款,金額分別為①1,210,000元及②14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民國9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1日止及②民國93年8月11日起至100年8月11日年,約定利息均按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①民國95年1月24日②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1,210,000元②138,070及自①95年1月25日②民國94年12月1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①3.82②
2.8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羅莊││102│建│││592.53│59253分之87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685│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3層│││││40.42│陽台│2.86││全部│共用部││1││東鎮天祥│東鎮羅莊│土造(7│40.42││││││││││分:羅││││路10號3│段102地│層)│││││││││││莊段71││││樓之2│號││││││││││││8建號│││││││││││││││││,面積│││││││││││││││││1,1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770分│││││││││││││││││之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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