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因向聲請人借款,於93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3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23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與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並於民國94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年息按本息附表二所示之利率計算,另同意於聲請人調整利率時願自調整日起,按聲請人新訂約定指數利率及加碼標準調整之,並約定分期按月償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延遲還本時,按前述利率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又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月6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本息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依約相對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相對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詎相對人取得上開借款後,房屋貸款部分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2,103,208元及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按前述貸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信用卡部分截至95年4月23日止,帳款餘額尚餘12,497元及其中本金12,497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償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使用注意事項、信用卡約定事項、信用卡95年4月帳單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㈠┌──────────────────────────────────────────────────────────────┐│附表:95年度拍字第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壯圍鄉│壯志││1025-6│建│││292│9分之1│││1││││││││││││├─┼───┼────┼────┼────┼───────┼─┼────────┼──┼──────┼──────┼─────┤│00│宜蘭縣│壯圍鄉│壯志││1025-8│建│││97│全部│││2││││││││││││└─┴───┴────┴────┴────┴───────┴─┴────────┴──┴──────┴──────┴─────┘┌──────────────────────────────────────────────────────────────┐│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5│宜蘭縣壯│宜蘭縣壯│鋼筋混凝│一層│二層│三層│││148.83│陽台│8.16││全部│││1││圍鄉永美│圍鄉壯志│土造(3│56.71│53.53│38.59││││平台│4.97│││││││路2段142│段1025-8│層樓房)│││││││││││││││巷25弄5│地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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