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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