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2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春慧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2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