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原告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台內訴字第0九三000五七0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