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屏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華屏 、 李惠屏 、 李鳳屏 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