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屏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華屏李惠屏李鳳屏 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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