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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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凌綺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