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迦得 即 田輝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萬9,5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