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87號
原 告 周君瑞
被 告 林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
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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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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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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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原告另聲請本院訊問證人 陳秀鳳 ,惟未據│事實及理由要領四、第11、│
││記載證人陳秀鳳之住所及待證事項,│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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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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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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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原告另聲請本院訊問證人 郭秀鳳 ,惟未據│事實及理由要領四、第11、│
││記載證人郭秀鳳之住所及待證事項,│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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