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34號
抗告人即
被移送人  陳志偉凌志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士秩
字第134號裁定並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法院受理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08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士秩字第134號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
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本人親自受領,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遲至109年1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亦有抗告
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顯已逾抗
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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