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80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