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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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曾宏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曹宏稔 」之記載,應更正為「
曾宏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