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4年度簡字第151號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4年度發查偵字第182號),提起上訴,並擴張經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55號、94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自民國89年3月15日起,擔任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公司)之業務主任,職司招攬保險、代收客戶保險費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險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681元之現金,繼於各次收取款項後之2或3個月內,在雲林縣○○鎮○○○路○○號其住處內,分別將因業務上而持有之該等保險費易為所有而挪用,多次予以侵占入己。嗣經保誠公司發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保誠公司提出告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保誠公司指訴情節及被害人甲○○、丁○○於警詢中所述受害情事相符。此外,復有挪用明細表、業務人員報聘申請書、聲請書、還款同意書、被告之親筆信函、存摺資料、切結書、保誠公司之營業執照、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保誠公司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保誠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誠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管理辦法、保誠公司業務品質評議管理辦法暨作業相關細則、承攬業務人員招攬行銷管理規章、被害人乙○○之聲明書、被告之自白書等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其他證據相符,可以採信。其犯行明確,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行為之時間緊接,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如附表編號9之移送併辦部分起訴,惟該部分犯行既經公訴人擴張犯罪事實,且核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婚姻及經濟變故,生活窘迫,為子女教育費用及房屋貸款無著,失慮觸法,其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罪行不諱,又已清償過半之款項,尚餘8萬餘元未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原判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9之犯行,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原判決。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6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收款日期│收款地點│保戶姓名│保單號碼│收取保險│備註││號│││││費之金額││├─┼──────┼────┼────┼────┼────┼────┤│1│92年8月間│被告住處│甲○○│00000000│13,086│續期保費│││││││││├─┼──────┼────┼────┼────┼────┼────┤│2│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1,558│續期保費│├─┼──────┼────┼────┼────┼────┼────┤│3│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15,845│續期保費│├─┼──────┼────┼────┼────┼────┼────┤│4│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14,963│續期保費│├─┼──────┼────┼────┼────┼────┼────┤│5│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1,431│續期保費│├─┼──────┼────┼────┼────┼────┼────┤│6│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982│續期保費│├─┼──────┼────┼────┼────┼────┼────┤│7│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首期保費│├─┼──────┼────┼────┼────┤20,000├────┤│8│92年8月間│同上│甲○○│00000000││首期保費│├─┼──────┼────┼────┼────┼────┼────┤│9│93年5月10日│斗六市華│乙○○│00000000│87,882│首期保費││││南銀行│││││├─┼──────┼────┼────┼────┼────┼────┤│10│93年8月16日│西螺鎮南│丁○○│00000000│56,934│續期保費││││企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