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張純調
輔 佐 人 張淑雲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