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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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被告 林素惠 (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該被
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
及具體陳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尚有
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季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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