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李壬癸
       邱美桂
       李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陸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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