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石孟珂 被告 洪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5,648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