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謝長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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