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6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達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