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貴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貴招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及補充證據「被告於 屈臣氏 消費其他商品的單據1只(偵卷第27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鍾貴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開架陳列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又被告自承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母親又想要吃 銀寶善存 、萊萃美葉黃素,所以犯本次竊盜罪等語(偵卷第7頁、40頁背面),本院認為,社會上有眾多國民,每日辛勤工作就是為了賺取生活所需,以滿足自己及家人的溫飽、醫療需求,本院認為被告不能因為自己之經濟能力不足,即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復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手法都是至百貨、商場這類開架陳列商品的地方為竊盜,曾經本院判處罰金刑、拘役10日(詳見卷附之判決列印),本院考量竊盜罪的法定刑度最高可達有期徒刑5年,被告已經法院多次判處較輕刑度的罰金刑、拘役,卻不知珍惜、自我警惕,仍犯本案犯行,本院認為不該再輕縱,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勉持;偵卷第5頁)、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價值新臺幣1,718元),為其犯罪所得,扣案後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偵查卷第16頁),應認被告固造成告訴人貨損,然自己並無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242號被告鍾貴招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貴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屈臣氏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主任 李美珍 所管領支配之銀寶善存50+女性綜合維他命2瓶、萊萃美葉黃素20MG複方液態軟膠囊
2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718元),得手後拆開商品包裝,放置於其自行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欲離開該店,旋因觸動該店出入口之防盜裝置而為該店主任李美珍攔下並報警處理, 嗣警 據報到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已發還)。
二、案經李美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鍾貴招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㈡告訴人李美珍於警詢之指訴;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及現場暨扣押物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檢察官李秉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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