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 楊卉旎 被告 楊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楊致明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楊宗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楊卉旎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致明於民國107年3月25日,經本院以106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宣告於105年9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楊卉旎、被告楊宗遠,渠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兩造為被繼承人楊致明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楊致明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之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為恐拖延日久,滋生困擾,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並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致明於107年3月25日,經本院以10
6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宣告於105年9月2日死亡,並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楊致明之全體繼承人為兩造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楊致明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市價明細表、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郵局之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家繼簡字卷第17頁、第44頁至第5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均有所載。查本件被繼承人楊致明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楊致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亦應准許。又前開遺產為股票、金融機構之存款暨其等孳息,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平均分割,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既係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始經原告起訴請求本院裁判分割,則兩造顯均因本件遺產分割訴訟而均蒙其利,如僅由被告楊宗遠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附表一:被繼承人楊致明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名稱│金額(新臺幣)或股│分割比例及方││││數│法│├──┼───────┼─────────┼──────┤│1│郵局(戶名:楊│於108年4月30日為│左列帳戶存款│││致明、局號:03│452,034元及其孳息│、股票及其等│││1134-2、帳號:││孳息,均由兩│││000000-0)存款││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2│華新電纜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比例,為原物││││39股及其孳息│分配。│├──┼───────┼─────────┤││3│神隆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90股及其孳息││├──┼───────┼─────────┤││4│鴻海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3,133股及其孳息││├──┼───────┼─────────┤││5│ 菱生 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1,000股及其孳息││├──┼───────┼─────────┤││6│寶建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350股及其孳息││├──┼───────┼─────────┤││7│元大金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9股及其孳息││├──┼───────┼─────────┤││8│中租-KY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222股及其孳息││├──┼───────┼─────────┤││9│統一實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5,000股及其孳息││├──┼───────┼─────────┤││10│長谷股票│於108年5月2日為│││││20,240股及其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楊宗遠│二分之一│├──┼───────┼────────┤│2│楊卉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