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3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啓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啓男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3行「執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廖啓男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5年11月1日執行完畢;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4月26日執行完畢;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月3日執行完畢(上開3案,於本案均構成累犯)」;倒數第2、3行「平板手機1隻」,補充為「粉紅色皮套ASUS手機1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廖啓男供承不諱」,補充為「業據被告廖啓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啓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竊盜部分(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固屬刑法竊盜罪章罪名,然犯罪類型及罪質容有相異,另所犯構成累犯之其他公共危險犯行部分,其犯罪類型、罪名與罪質,與本案則屬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同上紀錄表參照),然其仍未見悔悟,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十足減輕(見偵查卷第1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鉅、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手機1支,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已發還告訴人(見同上贓物認領保管單),應不為宣告沒收或追徵,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452號被告廖啓男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啓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
1月3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8年7月19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麥當勞餐廳內,徒手竊取由 林萬仲 所有之平板手機1隻,得手後隨即離開,經林萬仲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林萬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啓男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萬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檢察官徐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