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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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邱時雄 被告 黃志偉
郭豐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承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展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葉文豪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葉文豪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