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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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擴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擴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擴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3部分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8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4部分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1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2月,共││││2次│3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4日至│108年7月7日至│││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20046號│20046號│200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4││事實審││80號│80號│8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4│108年度簡字第14││判決││80號│80號│80號││├────┼────────┼────────┼────────┤││判決│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2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4次│││├────────┼────────┼────────┼────────┤│犯罪日期│107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撤緩字│││││第2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事實審││1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1││││判決││10號││││├────┼────────┼────────┼────────┤││判決│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6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