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46號上訴人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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