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9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羅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與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在案,此分別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及本院94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可稽。檢察官另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97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減刑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於法顯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