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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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請人 林克 向
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門徒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余先惠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在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調解進行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尚在調解中,並未調解成立,此經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狀記載明確。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既未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