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請人 林克

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門徒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余先惠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在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調解進行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尚在調解中,並未調解成立,此經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狀記載明確。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既未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